《周易》
卦辭
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初六
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
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六三
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九四
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五
訟元吉。
上九
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初六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0
九二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1
六三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2
九四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3
九五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3
上九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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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爭辯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爲內險而外健,又爲已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无應與,又爲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爲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終訟而凶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而隨其所處爲吉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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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須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无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强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无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无訟矣事既未辯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者求辯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據:程頤《伊川易傳》·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冊 · 本站自行轉錄(AI 輔助初稿,未經二校)。原刻影像由維基共享資源提供。保留疑字及部分通行字替代;31–46卦卷次標記待核,非校勘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