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
卦辭
元吉,亨。
初六
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九二
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九三
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九四
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六五
鼎黃耳。金鉉。利貞。
上九
鼎玉鉉。大吉。无不利。
九三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17
六五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19
上九 · 句讀見證 · 明治大學 · 掃描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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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烹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有内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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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腥而為熟易堅而為柔水火不可同處也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是能革物也鼎所以次革也為卦上離下巽所以為鼎則取其象焉取其義焉取其象者有二以全體言之則下植為足中實為腹受物在中之象對峙於上者耳也橫亘乎上者鉉也鼎之象也以上下二體言之則中虛在上下有足以承之亦鼎之象也取其義則木從火也巽入也順從之義以木從火為然之象火之用惟燔與烹燔不假器故取烹象而為鼎以木巽火烹飪之象也制器取其象也乃象器以為卦乎曰制器取於象也象存乎卦而卦不必先器聖人制器不待見卦而後知象以衆人之不能知象也故設卦以示之卦器之先後不害於義也或疑鼎非自然之象乃人為也曰固人為也然烹飪可以成物形制如是則可用此非人為自然也在井亦然器雖在卦先而所取者乃卦之象卦復用器以為義也 鼎元吉亨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云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云元亨其羨明矣
據:程頤《伊川易傳》·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冊 · 本站自行轉錄(AI 輔助初稿,未經二校)。原刻影像由維基共享資源提供。保留疑字及部分通行字替代;31–46卦卷次標記待核,非校勘定本。